需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領時,托運人應當如實填寫《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和駕駛人、押運人員的查驗、審核:

 

  (一)《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者《劇毒化學品準購證》。

  運輸進口或者出口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登記證。

 

  (二)承運單位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經營(運輸)許可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運輸車輛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證。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必須設置安裝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專用標識和安全標示牌。安全標示牌應當標明劇毒化學品品名、種類、罐體容積、載質量、施救方法、運輸企業聯系電話。此外,運輸車輛必須配置相應的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

 

  (三)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押運人員的身份證件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上崗資格證。

 

  (四)隨《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申請表》附運輸企業對每輛運輸車輛制作的運輸路線圖和運行時間表,每輛車擬運輸的載質量。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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